公平會以限制電信商手機綁約價格並在合約中多所限制電信商而裁罰 Apple 新台幣二千萬元。這是因限制手機轉售價格而受罰的全球首例。
但這種銷售合約並不是今年才這樣子訂,有這種制度已經好幾年了,如果 Apple 違反公平交易法,為何到現在才開罰?社會上許多事情都是這樣,沒有立委、議員出來罵,大小事情就都不是事情,但知名人物會出來講的事情,內情通常不是這麼單純。如果簽這個銷售合約是這麼不利於電信商的話,電信商們為何要搶著跟 Apple 簽約?大賺其錢時,人都不知道跑去哪兒,利潤變少了,在商場上談不過別人,就把政府搬出來發發威。
這次的受罰,小弟個人的看法是 Apple 讓電信商吃虧了,才會有這種事情出來。是不是因 iPhone 5C 賣得不好,讓電信商存貨太多了,還無法降價銷售所造成的?由公平會的裁罰文中提到 Apple 與電信商之間的往來文件的內容,這擺明是電信商內部流出的。這件事會有什麼後續效應呢?Apple 開放電信商自行訂價販售其產品?這不太可能,如果這樣,世界上的其他電信商要怎麼應付?不給電信商販售其產品?雖然台灣市場不太,但也賣了不少產品,不給電信商販售權,也會影響到本身產品的銷售通路。小弟認為,Apple 應該會提供某些彈性或者協議用個案方式處理,讓電信商在訂價時,有一些空間。還有另一種可能會延伸出來的結果,就是大家都期待的直營店。小弟也希望這件事是 Apple 來台設直營店的契機,透過直營店的設立,減少對電信商的依賴。大家在商言商,東西搶手,條件好談,東西不再搶手,大家賺不到錢,條件就不好談了。
公平交易委員會公佈的資料如下:
公平會於本(102)年12月25日第11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蘋果亞洲公司) 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公司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之子公司,主要負責Apple產品在台灣之銷售。目前在台灣販售iPhone手機之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渠等間訂有經銷合約,該合約中訂有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約定,依該等約定所實施之交易流程,系爭產品之所有權於訂購付款結清時即已移轉予電信業者,且保管及庫存等風險承擔亦於所有權移轉後由電信業者自負,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之交易往來為買斷之經銷關係。
公平會復表示,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之經銷合約條款規定,電信業者應將最初適用iPhone手機之資費方案提供予蘋果亞洲公司並經其核准同意。查國內3家電信業者於蘋果亞洲公司指定之新機上市前,均會將資費方案(即通信資費方案+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並於上市前獲核准(approve)或確認(confirm)。次查美商蘋果公司(apple.com)與國內電信業者之往來電子郵件,確有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之價差且最終獲其審核同意等情事,並為電信業者所遵循。除前揭審核同意資費方案外,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之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之各相關條款,尚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致有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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